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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省电梯安全条例
作者: 来源: 时间:2018-10-30 点击次数:
  

26日,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《黑龙江省电梯安全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《条例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,规范了我省电梯安全工作,有效解决了电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,为最大限度地预防、减少电梯故障和事故,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和出行便利,提供立法支撑。

《条例》明晰了电梯安全工作中各责任主体权责。一是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电梯安全监管中负有监督、统筹、协调等领导职责。二是规定电梯安全主管部门对电梯安全进行监督管理,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。三是规定电梯生产、经营、使用、维保、检验等单位的义务和责任。

《条例》规范了电梯生产、选型配置、安装、监督检验等行为。规定电梯生产单位不得设置技术障碍;电梯的选型、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、使用需求相适应;用于户外的电梯,应当符合高寒地区的气候条件,或者采取防寒措施,保证电梯安全运行;电梯的安装、改造、大修过程应当经监督检验,防止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电梯投入使用等。

《条例》还确定了电梯使用单位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,规定了新安装电梯、移装电梯、在用电梯和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配置视频监控设施、应急平层装置和备用电源等方面内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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