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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建筑设计与消防电梯配置
作者: 来源: 时间:2018-08-17 点击次数:
  
     GB50045-95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(2005年版)中6.3.1条指出: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:(1)一类公共建筑;(2)塔式住宅;(3)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;(4)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。所谓一类公共建筑包括以下十种建筑:(1)医院;(2)高级旅馆;(3)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㎡的商业楼、展览楼、综合楼、电视楼、财贸金融楼;(4)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㎡的商住楼;(5)中央级和省级(含计划单列市)广播电视楼;(6)网局级和省级(含计划单列市)电力调度楼;(7)省级(含计划单列市)邮政楼、防灾指挥调度楼;(8)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、书库;(9)重要的办公楼、科研楼、档案楼;(10)建筑高度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、办公楼、科研楼、档案楼等。GB50016-2014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中7.3.1条指出,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:(1)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;(2)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;(3)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,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㎡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(室)。7.3.2条指出,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,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。所谓二类公共建筑包括以下三种建筑:(1)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、展览楼、综合楼、电视楼、财贸金融楼、商住楼、图书馆、书库;(2)省级以下的邮政楼、防灾指挥调度楼、广播电视楼、电力调度楼;(3)建筑高度不超过50m的教学楼和普通的旅馆、办公楼、科研楼、档案楼。
由上述可知,符合上述四条要求中的任何一条的高层建筑均应设消防电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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