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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宅建筑设计与可容纳担架电梯配置
作者: 来源: 时间:2018-08-17 点击次数:
  
GB50096-1999《住宅设计规范》中4.1.7条指出,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,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,其中宜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。规范在这里使用了“宜”这个词,表示允许稍有选择,在条件许可时,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。遗憾的是规范在这里没有强制要求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。
GB50096-2011《住宅设计规范》中6.4.2条指出,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,每栋楼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,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。规范在这里将1999年版的“宜”改为“应”。表示严格,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。提高了执行的严格等级。遗憾的是规范在这里没有使用“必须”,且该条文没有使用黑体字,故也不是强制性条文。规范中6.4.3条指出,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时,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相邻住宅单元联通的联系廊。联系廊可隔层设置,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.10m,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.00m。6.4.4条指出,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由二个及二个以上的住宅单元组成,且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住宅单元未设置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时,应从第十二层起应设置与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联通的联系廊。联系廊可隔层设置,上下联系廊之间的间隔不应超过五层。联系廊的净宽不应小于1.10m,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.00m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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